抚州市安监局下放和委托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原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市安监局
地质勘查工程项目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5号令)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下放至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局
2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现场审查(限加油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第55号令)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委托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局对现场进行审查,市安监局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