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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6 10:04: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106           

转发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省直部门、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省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尽快调整划转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编办《通知》精神,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争取尽快调整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权责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同时,要按照当地职责分工要求做好相关职能划转交接工作,并在职能划转期间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卫生)监管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新增加的职能,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和本地区的实际,争取独立设置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等职业病防治职责,根据省编办确定的职责分工,由省卫生厅分别移交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卫生厅不再受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以及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按照省编办确定的职责分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791-85257063(带传真),地址: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邮编:330030;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咨询电话:0791- 86316074(带传真),地址:南昌市丁公路117号煤炭大厦 ,邮编:330002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制度上保障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落到实处。

三、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根据职业卫生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全面实现每个设区市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市、区)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目标。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能调整后,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要建立重要情况互相通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向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重要问题向卫生等部门通报。 

附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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