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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9 15:51: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抚安监管字〔20161


 

 

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局: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职业病防治“一规定四办法”的有关要求,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全市安监系统职业卫生执法水平和能力,市局决定于2016年在全市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全面开展,依法查处有关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尤其是用人单位不规范行为,有效改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全面提高全市安监系统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实现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规范化、执法内容规范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处罚规范化。

二、重点任务

此次行动在巩固三年整治成果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提升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结合《关于在全市非煤矿山、冶金、建材三大行业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选取部分职业危害较重和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规范化监管达标活动。2016年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的用人单位不少于480家,具体任务分解如下:临川、东乡、金溪、高新区各50家,南城、广昌、黎川、崇仁各40家,宜黄、乐安、资溪、南丰各30家。

三、重点内容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建立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六项措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3.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落实情况。

4.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职业病危害告知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公布及上报落实情况。

6.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落实情况。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告知情况及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8.职业卫生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31日至315日)

各县(区)要按照市局布置的职业健康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数量制定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方案。将全年的达标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将每月检查的企业名单、时间、人员、内容细化,并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大会,对今年列入达标创建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宣贯培训,按照达标创建的重点内容,对企业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督促企业抓好落实。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316日至930日)

各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年初达标创建所确定的对象,一家一家按照规范化监管达标活动检查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执法检查要邀请专家参与,强化有效监管,并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档案,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市局将对各县(区)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于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调度,听取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107-112日)

各县(区)安监局要认真总结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梳理、分析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111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各县(区)有效规范化监管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比、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年终考评的主要依据。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职业卫生达标创建各项工作,各县(区)安监部门又未依法查处的,市局将直接进行立案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明确活动领导机构和人员,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检查计划和保障措施,明确具体达标创建企业名单,逐个抓好工作落实。请各地于31日前将本县区活动实施方案(含电子版)及检查企业安排表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地要把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统筹部署与实施,要与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三)严格执法,规范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辖区内的达标创建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程序,对所有的案件,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要熟练掌握应用法律法规,使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处罚适当;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附件:工作场所执法检查处罚依据说明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24

 

 

附件:

 

工作场所执法检查处罚依据说明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521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1718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2325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374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6.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以下罚款)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8.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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