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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2 15:08: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抚安监管字〔2015〕1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赣府厅发〔2015〕4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5〕9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现就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安全生产各项统计归口管理

安全生产各项统计工作统一归口到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管理,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要认真落实对口衔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在安监局内部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各类安全生产统计信息统一归口上报至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统计工作对口部门、明确责任人员。

    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于2015年11月18日前将机构调整和工作对口衔接情况报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按附件1填报),联系人:王

二、规范报送各类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规范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统计工作。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告事故信息 

1.严厉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迟报、谎报、瞒报行为。要严肃法纪,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谎报或瞒报事故的,要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6条、国务院第493号令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2.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事故。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涉险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当地政府及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先用电话(短信)快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0794-8287480,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发生工矿商贸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书面上报的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3)各县(区)安监局要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主动加强与本级安委会负有统计职责的成员单位的横向沟通联系,畅通工作信息报送渠道,按时收集上报相关事故(尤其是工矿商贸领域以外较大以上事故)统计分析信息。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属地监管,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央企、省企、市属企业进行监管,如辖区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纳入属地安监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除外)。

(二)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完整报送其他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现阶段我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

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要求,每月按时将附件2至附件5报送至市局执法监察支队。今年11和12月份报本月隐患排查治理数据,由市局累加今年1至10月份数据后报送省局,2016年元月起正式开始累计月报。

2.行政执法信息统计

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严格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134号)要求,每月按时将附件6至附件14报送至市局执法监察支队。今年11和12月份报本月行政执法信息数据,由市局累加今年1至10月份数据后报送省局,2016年元月起正式开始累计月报。

3.举报信息统计

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17号)要求,每季度按时在网上填报。

4.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统计

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134号)要求,将上一季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附件15<包含3种表格>)报至市局执法监察支队。

5.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及专项整治统计

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严格按照抚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统计报送的通知》(抚安办字〔2015〕33号)要求,每月按时将附件16报送至市局执法监察支队。

6.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备案

请各县(区)安监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44号)要求,每月按时将附件17和附件18报送至市局执法监察支队。

(1)严格落实报送时限要求。以上统计工作中第1、5、6项,请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前报送;第2项,请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报送;第3、4项,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数据。 

(2)严把报送质量关口。一是加强对统计信息的校对审核。各县(区)安监局统计人员要认真梳理明确数据来源,对不同统计工作里的重复项目,要保证数据一致;局分管领导要对各类报表审核把关,除系统网报项目外,均须加盖局公章后上报,严防随意缺项漏项,严格杜绝数据信息造假应付;二是严格依照标准认定重大隐患。对重大(一级)隐患,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所有未完成整治的重大(一级)隐患要按照附表17的要求上报明细备案,并挂牌督办,严格按“五落实”要求督促整改。三是各县(区)在汇总县级数据的同时,要梳理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数据并计入统计,涉及各类报表中企业基数、事故信息、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数据,要严格完整统计,避免遗漏和重复。

三、积极做好事故直报系统培训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近研发了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该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安监机构联网,其事故统计子系统按照“先进后出、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报告与统计事故信息,由县级安监局直接向系统录入所辖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性事故,并通过系统统计上报,其他三级安监局可随时共享事故明细和统计数据信息,但无录入和修改权限,仅负责上报及统计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数据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事故统计子系统将于2015年10月开始试运行,2016年元月正式运行。市安监局将通过直报系统定期调度各地安全生产事故直报情况,并进行考核通报。 

直报系统试运行期间,事故报告及统计工作原运行模式仍继续一并进行。

 四、积极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报送工作

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2014〕32号)要求,省安监局拟定了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自查自报工作的相关表格(见附件19-22),要求企业及各级安监部门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 

1.企业报送要求。企业须报送3类报表:(1)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9),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专业监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但须包含此表内容,此表一次性报送,当有变化时须重新报送。(2)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表(见附件20),此表由企业每月2号前报送至属地安监部门;一般隐患已整改到位的,只需报数量;未整改到位的,须报明细;(3)企业重大(一级)事故隐患快报表(见附件21),此表要求企业在发现重大(一级)事故隐患后24小时内报送,整改情况须及时续报。 

2.安监部门报送要求。各县(区)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查自报汇总表(见附件22)由各县(区)安监部门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汇总上报至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请各县(区)安监局认真组织、督促填报,确保此项工作于年底前在辖区内全面展开,2016年元月起正式统计,2月开始上报。

五、严格安全生产各项统计工作的督查考核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各类报表报送时效性放在首位,任何一个地区迟报或拖延不报都会造成信息“倒流”,给全市安监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市安监局将要把各类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安全生产保障力与执行力目标考核内容,市安监局将对每月报送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各地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抽查,月报记录和抽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发现统计造假或严重拖延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视情通报。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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