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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全市第一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员资格初(复)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8 15:33: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抚安监管字〔2013〕55号


关于举办2013年全市第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员资格初(复)训班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抚州高新区安监局,有关危化品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江西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举办一期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员安全资格初(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年度复审

2、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3、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应急管理员,每个企业1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安全培训,使培训对象能较好地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健康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有一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能,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三、培训、考核内容

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及安全技术理论;

3.事故案例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6.《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性工艺安全联锁专项整治方案》(赣安办字〔2010〕20号);

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8.《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培训时间、地点、缴费

1、时间:2013年4月21日至4月25日,4月21日下午2:30开始报到,22日上午8:30开始上课。

2、地点: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原抚州市交通宾馆),咨询电话:0794--8255998

3、收费: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2012年9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12]2102号)文件规定,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收费核准,初训人员按技能培训授课,培训费5元/课时,考试费80元/人;复训人员按理论培训授课,培训费2元/课时,考试费50元/人,教材、场地费均据实收取(具体是: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初训:435/人;正常复训、换证: 218/人;二、应急管理人员初训:431/人;正常复训:214/人)

4、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五、几点要求

1、请各县(区)局及时组织好有关危化品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员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和请假。

2、年度复审的人员需携带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初次办证、到期换证人员还需准备免冠近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逾期后果自负。

联 系 人:吴小朋  13979482995    邹旭华  13970483657

联系电话:7801613(带传真)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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