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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3年全市非煤(含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复)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13:04: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抚安监管字〔2013〕25号

 

 关于举办2013年全市非煤(含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复)训班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监局,有关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和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市局研究,决定举办2013年全市非煤(含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复)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全市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含地下勘探及建设项目)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年度复审
3、全市非煤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企业的应急管理人员,每个企业1人;
4、全市爆破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时间:
第一期:东乡、临川、宜黄、南城、金溪、资溪六县(区)非煤矿山企业和爆破公司的有关人员。培训时间:2013年4月11日下午14:30—17:30报到,学习从4月12日至4月15日。
第二期:乐安、广昌、南丰、崇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黎川六县(区)非煤矿山企业和爆破公司的有关人员。培训时间:2013年4月15日下午14:30—17:30报到,学习从4月16日至19日。
 
三、培训地点:报名及培训地点:抚州市梦湖商务酒店11楼(原交通宾馆),总台电话0794-8255998 。
 
四、培训内容: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2、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措施;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和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基本知识;
8、矿山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
9、全市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10、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与分析。
 
五、收费标准:
1、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2012年9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12]2102号)文件规定,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收费核准,初训人员按技能培训授课,培训费5元/课时,考试费80元/人;复训人员按理论培训授课,培训费2元/课时,考试费50元/人,教材、场地费均据实收取(具体是:一、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训: 440元/人;正常复训、换证:223元/人。二、应急管理人员初训:431元/人;正常复训:214元/人)
2、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六、有关事宜:
1、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对露天矿山无证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有安全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资格证书复审或换证。新办证、换证人员须准备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填写申请表;复审和换证人员必须带好原安全资格证书,否则按新办证受理。
2、请各县(区)安监局业务股(室)于4月10日上午11:30时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分别统计上报市局一科和应急指挥中心,并负责通知培训对象准时报名、参训,不得缺席和替训。
联系人:陈  昆(15079435534)  邹旭华(13970483657)
传真电话:0794-7801610
 
 
抚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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